2008-03-20 | 抢注景区商标,不存在恶意!
中国旅游协会景区分会呼吁景区注册商标
专家认为抢注景区商标不存在恶意
博主按语:此文为南方日报记者蔡华锋采访本人之后并经本人认定的文章原稿,与《南方日报》3月19日B203版正式刊出的文章有少许出入。在此奉献原版,以飨博友。 《南方日报》的正式版,请查看——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epaper/nfrb/content/20080319/ArticelB203001FM.htm
据了解,由于最近再次发生景区商标遭遇抢注事件,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景区分会随即发布通知,呼吁全国各景区抓紧时间注册商标,并联合相关代理企业为景区提供注册服务。对于景区商标遭遇抢注事件,有人认为属于“恶意”,有关法律应该判定抢注无效,不过知名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认为,只要注册人遵守了市场经济的规则和现行法律,抢注商标的行为不应该被扣上“恶意”的帽子。
抢注遭受诟病,有专家认为不存在恶意的问题
由于景区疏于保护,对注册商标的认识不够深入,导致很多时候让部分企业和个人有机可乘而被抢注了商标。部分遭抢注的商标在网上倒卖的事情引起了部分民众的愤怒,称之为“恶意”、“投机倒把”,更有人直言应该判定恶意抢注者为“盗窃分子”,不仅要判定抢注无效,还应该对这部分人加以惩罚。不过曾经抢注过商标的石先生表示:“凭什么景区是他的,商标就一定是他的?他不注册,我注册了就是我的!我注册了商标,也投入了大笔资金,也是投资,希望能有所回报。”
对此,知名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表示,景区商标遭抢注基本不存在恶意的问题,抢注者的动机就是为了获利,只要注册人遵守了市场经济的规则和现行法律,抢注商标的行为不应该被扣上“恶意”的帽子,除非注册人主观上有诋毁、丑化景区形象的恶意。他表示,绝大多数的人都是没有恶意的,之所以抢注景区商标,必定是看到有利可图,希望利用景区的品牌影响力扩大产品的知名度,有助于推销自己的产品,然后从市场中获益。难道寻找市场机会,可以被认定为恶意?即使抢注人是为了注册之后高价兜售给相关景区,只要符合现行法律及其程序,都不能视为恶意。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不相信眼泪,不需要同情。抢注行为在道德上或许存在一点儿瑕疵,这有点儿类似于王海打假。“风景名胜成为商标的历史很长,也很常见,像黄山、黄果树、前门等都是著名的香烟商标,所有权都不属于景区,尽管形成事实的原因、背景不同,但不能认为这些烟厂侵权,更不是恶意抢注。”
注册商标要因地制宜,不主张景区一拥而上
知名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表示,传统型商品或者服务型商品,为了让自己的商品区别于别人的商品才需要商标,景区是固定而不流动的,具有唯一性,它本身并不需要通过商标辨认来避免误买、误入,它需要的是品牌,两者是不同的概念,知名度高、美誉度高的商标才是品牌。“景区的商标被抢注,反映了在很长一段时期旅游经济产业链的延伸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也没有认识到有影响的景区品牌注册为商标可以转化形成巨大的商业价值。就目前来说,主要靠门票收益来维持景区的运作这种单一的经济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景区的持续发展,而商标恰恰可以使得景区在延伸产业链创造多重效益上体现出应有的商业价值。”
他进一步表示,如果商标被别人用到不利于景区品牌建设的商品或服务上面,就会有损景区的形象。另外,景区固然应该重视商标潜在商业价值,但并不是所有的景区都需要去注册商标。“九寨沟、峨眉山、黄山、故宫等世界级或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旅游景区应该注册全部门类的商标,以尽可能全方位地保护自己,而对于只具有区域性影响的旅游景区,则应该集中注册跟旅游产业链延伸有关的商标,普通景区可根据当地的资源和特色,注册一些商标。”


档案
日志
相册
视频


评论